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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标准和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和园林城镇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全省各单位和小区绿化水平,促进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结合云南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及要求
云南省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评选实行申报制,申报范围为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云南省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的达标率达到60%以上的方可申报云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和园林城镇。
2009年3月1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位和小区需在开工前进行云南省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的立项评审。已经开展州、市级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评选工作的,申报单位和小区应获得州、市级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称号后方可申报“云南省园林单位”和“云南省园林小区”。“云南省园林小区”可与“云南省生态小区”同时申报及评审。
二、申报时间
云南省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的评选是我省创建园林城市、园林县城和园林城镇的基础工作,每年评选一次,各州、市建设局须在每年的八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或小区提出申请,对照标准自评分80分以上的,由州、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初评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园林单位(小区)对照标准自评报告;
(二)《云南省园林单位申报表》或《云南省园林小区申报表》;
(三)单位或小区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及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必须客观反映绿地与总用地面积的关系);
(四)单位和小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养护情况介绍;
(五)绿化效果的图片、影像资料及其它相关材料。
其中:以上(一)、(二)项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三)、(四)、(五)项以光盘形式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评审与命名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采取查阅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对照标准打分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对通过评审的申报单位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
(三)公示结束后,对审定通过的单位和小区进行命名,授予“云南省园林单位”或“云南省园林小区”称号,颁发奖牌,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复查管理
对云南省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实行动态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进行复查。对取得“云南省园林单位”或“云南省园林小区”称号后,绿化水平不断提高的保留称号;对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称号。
 
 
 
 
云南省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标准
 
一、云南省园林单位标准
(一)组织领导与管理制度
1.单位领导重视,有绿化管理机构,人员到位,庭园绿化建设管理资金落实。
2.绿化管理制度健全,认真执行《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无非法侵绿、毁绿事件。
3.把绿化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的重要内容,单位职工有爱绿护绿的良好社会风尚,形成用花草等植物装点办公环境的良好风气。
(二)绿化景观建设
1.新区建设的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绿化覆盖率不小于40%,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其中:
工业、仓储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0%;
商业金融、交通枢纽、文化娱乐、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5%;
机关团体、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绿化覆盖率不小于45%;
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绿化覆盖率不小于40%,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中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5%。
2.属于旧城改造区(包括城中村改造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绿地确实难以达到指标要求的单位,要积极采取屋顶或露台绿化、垂直绿化的方式,提高绿视率。
3.单位绿化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经验收合格,有规范的竣工资料。
4.绿化设计合理,植物配置科学,层次分明,可绿化用地全部绿化,最大限度地进行垂直绿化、屋顶或露台绿化,形成乔、灌、花、草、藤相结合的绿化结构,绿视率较高,具有较高园林艺术水平。
5.植物选择符合单位性质,充分运用具有地方特色和生态特性的植物,常绿与落叶树比例合理,乔木(包括大灌木)树种占所选树种总量的30%以上,常绿乔木占乔木数量的70%以上,乡土树种的数量占所选用树种总量的60℅以上,体现生物多样性。
庭园内有古树名木的,做到建档立卡并有专门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6.园林建筑小品及设施点缀适度,有供职工游憩的小型绿化广场、游园,工作、生产环境整洁舒适。
7.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金融单位,或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团体、教育、科研设计、文化娱乐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8.排污、排水、垃圾收集清运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9.单位亮化工程美观、大方,且采用节能照明的技术和灯具。
(三)绿化管理
1.单位绿化有专人养护管理,并且管理得力,树木成活率达98%以上,无缺株断垄、无病虫害,整洁美观、花木茂盛,绿化配套设施完好,环境生态效益显著。
2.单位员工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强,认真执行绿化保护规定,无违法行为发生。
3.绿化设计方案未按规定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按《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要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不达标的单位,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评选资格。
二、云南省园林小区标准
(一)组织领导与管理制度
1.单位领导重视,有绿化管理机构,人员到位,庭园绿化建设管理资金落实。
2.绿化管理制度健全,认真执行《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无非法侵绿、毁绿事件。
3.把绿化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教育的重要内容,居民有爱绿护绿的良好社会风尚,形成用花草等植物装点居住环境的良好风气。
(二)绿化景观建设
1.新建小区绿地率不小于35%,属于旧城改造(包括城中村)的小区绿地率不小于30%。
2.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
3.小区的绿化设计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经验收合格,有规范的竣工资料。
4.绿化设计与小区的地形地貌紧密结合,有创新、有特色,乔、灌、草配置科学合理,形成优美丰富景观,环境优美整洁。
5.小区内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全绿化,绿地分布均匀,布局合理,植物配置科学,层次丰富,并大力发展垂直绿化、高层绿化,提高绿视率。
6.植物选择具有地方特色和生态特性,常绿与落叶树比例合理,乔木(包括大灌木)树种占所选树种总量的30%以上,常绿乔木占乔木数量的70%以上,乡土树种占所选用树种总量的60℅以上,体现生物多样性。
小区内有古树名木的,做到建档立卡并有专门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7.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8.排污、排水、垃圾收集清运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9.小区亮化工程美观、大方,且采用节能照明的技术和灯具。
(三)绿化管理
1.小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树木成活率达98%以上,无缺株断垄、无病虫害,绿化配套设施完好,环境整洁舒适,反映好。
2.小区内居民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强,能认真执行绿化保护规定,无违法行为发生。
3.绿化设计方案未按规定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按《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要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不达标的小区,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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